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1年度,160號
NTDM,111,易,160,20221219,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160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俊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0年度偵字第31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何俊樺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2、3、5至17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
一、何俊樺於民國110年4月21日前之某日起,基於持有第一級毒 品、第二級毒品之犯意,在南投縣○○鄉○○○段00000地號上貨 櫃屋內,藏放而持有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及如附表編號5至17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 經警方於110年4月21日14至15時許持搜索票搜索該處而查悉 上情。
二、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之認定: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 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 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判 決下列所引用被告何俊樺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被告於 本院準備程序表示對證據能力沒有意見,同意有證據能力( 見本院卷第159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 ,尚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 證據應屬適當,爰依上開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 力。
 ㈡次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 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 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定有明 文。本案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 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經本院於審理



時合法踐行調查程序,自應認均具有證據能力,得作為證據 。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承警方有於上揭時、地查獲如附表編號2、3所 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如附表編號5至17所示之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惟矢口否認有何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 之犯行,辯稱:這些毒品、玻璃球都不是我的,我不知道為 什麼有這些東西,我是被栽贓等語。經查:
 ㈠南投縣○○鄉○○○段00000地號上之貨櫃屋為被告所有、使用, 上開貨櫃屋於上揭時間、地點,經警查獲如附表編號2、3及 編號5至17所示之物等情,為被告所不否認,並有用電資本 資料、本院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 黏貼紀錄表在卷可稽(見警卷第1頁、第7頁至第16頁),又 經警在上開貨櫃屋內查獲白色碎塊、粉末4包、褐色結晶13 包如附表編號2、3、5至17所示,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 院鑑定結果,附表編號2、3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 餘總淨重約2.2901公克);編號5至17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驗餘總淨重約4.4039公克),此有衛生福利 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00500269號、第0000000000號鑑 驗書在卷足參(見偵卷第15頁至第16頁、第155頁至第157頁 ),並有如附表編號2、3所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編號5至1 7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扣案可佐,是此部分事實 ,首堪認定。   
 ㈡被告雖以前揭情詞置辯,然查,警方於110年4月21日持本院 核發之110年聲搜字第184號搜索票至名間鄉番仔寮段681-5 地號土地上之貨櫃工寮搜索,搜索時現場無人,貨櫃屋有2 個門上鎖,警方於貨櫃屋內查獲如附表所示之物,查獲過程 村長陳訓田均全程在場等情,業據證人即村長陳訓田於警詢 、偵訊中、證人即本案負責搜索之偵查副隊長劉哲偉、證人 本案負責搜索之偵查隊小隊長於偵訊中證述明確(見警卷第 4頁至第6頁;偵卷第100頁至第101頁),並有搜索現場時序 表及照片可佐(見偵卷第106頁至第136頁)。上開證人之證 述互核相符,並有上開搜索過程之錄影翻拍照片可佐,堪可 採信。是以,本案警方係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現場搜索, 而查獲被告所有之貨櫃屋藏放上開毒品,此為有令狀之搜索 ,並無違法不當係合法搜索。被告雖辯稱其不知毒品之存在 ,且其有於工寮內裝設監視器,於搜索過程遭警方破壞監視 器,並覆蓋監視器之畫面內容,其係遭人栽贓,然其未提出 證據以實其說,難認可採。
 ㈢另本案於110年4月21日搜索扣得之物,其中與毒品一併扣得



之藥鏟、玻璃球、玻璃管經送鑑定,檢出DNA-STR型別與被 告相符,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5月31日刑生字 第1110900910號鑑定書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05頁)。上 開扣案之藥鏟、玻璃球、玻璃管既係與本案查獲如附表編號 2、3、5至17所示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於被告所使用之貨 櫃屋中一併查獲,且上開扣案藥鏟、玻璃球、玻璃管經鑑驗 ,檢出有被告之DNA,顯為被告所持有、使用,而玻璃球、 玻璃管、藥鏟依一般之經驗法則均係供使用毒品之用,是一 併於被告之貨櫃屋查獲,益徵本案扣案之毒品確為被告所有 甚明。
㈣綜上所述,本案扣案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確置於被告事實 上支配管領力下,被告前開所辯,顯為事後卸責之詞,無足 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論罪科刑:
 ㈠按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被告持有之海洛因數量未達純質淨重 10公克以上、持有之甲基安非他命數量未達純質淨重20公克 以上。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 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又 被告同時持有第一、二級毒品,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2罪名 ,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持有 第一級毒品罪處斷。
 ㈢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 08年度審易字第36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確定並經定應執行刑 ,於109年2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受徒刑執行完畢 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 審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認被告所犯本案與前案 所犯均為毒品相關案件,顯見其對前次刑罰反應力薄弱,是 認被告本案犯行,倘加重其最低法定本刑,尚無罪刑不相當 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森林法及竊盜等案件之犯罪科刑紀錄,素行不佳,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被告漠視國家禁令 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所為對社會公共秩序隱有不良影 響,恐滋生其他犯罪,應予相當非難,並考量被告否認犯行 之犯後態度,兼衡其於本院審理中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 、種植香蕉為業,假日幫忙家中麵攤之工作,家庭經濟狀況 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扣案如附表編號2、3、5至17之物經送鑑定,編號2、3均檢 驗出含海洛因成分,編號5至17均檢驗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 分,業如前述,上開毒品之包裝袋無論以何種方式分離包裝 袋與其內裝之毒品,包裝袋內均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無法 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查獲毒品,是附表編號2、3、5至17 所示之毒品及其外包裝袋,核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 沒收銷燬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張弘昌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宣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怡貞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鈺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扣案物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白色碎塊(驗餘淨重為15.5431公克) 1包 未檢出毒品成分 2 白色粉末(驗餘淨重為1.7827公克) 1包 經檢驗後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3 白色粉末(驗餘淨重為0.5074公克) 1包 經檢驗後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4 白色粉末(驗餘淨重為0.0031公克) 1包 未檢出毒品成分 5 褐色結晶(驗餘淨重為0.0942公克) 1包 經檢驗後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6 褐色結晶(驗餘淨重為0.3332公克) 1包 經檢驗後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7 褐色結晶(驗餘淨重為0.1866公克) 1包 經檢驗後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8 褐色結晶(驗餘淨重為0.2504公克) 1包 經檢驗後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9 褐色結晶(驗餘淨重為0.0841公克) 1包 經檢驗後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10 褐色結晶(驗餘淨重為0.1784公克) 1包 經檢驗後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11 褐色潮狀結晶(驗餘淨重為0.8584公克) 1包 經檢驗後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12 褐色結晶(驗餘淨重為0.1430公克) 1包 經檢驗後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13 褐色結晶(驗餘淨重為0.9867公克) 1包 經檢驗後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14 褐色結晶(驗餘淨重為0.8407公克) 1包 經檢驗後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15 褐色結晶(驗餘淨重為0.0761公克) 1包 經檢驗後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16 褐色結晶(驗餘淨重為0.1615公克) 1包 經檢驗後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17 褐色結晶(驗餘淨重為0.2106公克) 1包 經檢驗後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18 香菸 1支 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成分 19 玻璃球 1個 20 玻璃管 1支 21 藥鏟 2支 22 土造長槍 1支 23 喜得登 80發 24 鐵珠 150顆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