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投金簡字第29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雅婷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
第6218、6715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6609號、111年度
偵字第2945、3229、3710、3706、4991號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10427、17744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
庭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張雅婷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依附件即本院一一一年度司刑移調字第95、200號調解成立筆錄內容履行。 事實及理由
一、張雅婷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交由他人使用,可能幫助掩 飾、隱匿他人犯罪所得或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仍不 違背其本意,而基於幫助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及 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8月17日下午某時 ,在高雄市天藝商旅將其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付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萱ㄦ」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張 雅婷為取得新臺幣(下同)2萬5000元之報酬,自願接受「 萱ㄦ」所屬詐欺集團管控,而暫居在高雄市天藝商旅、高雄 市某處之日租套房,並將手機交付詐欺集團成員。詐欺人員 取得本案帳戶之資料後,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 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 人,致其等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 示之金額至本案帳戶,即遭詐欺集團人員提領,達到掩飾、 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之目的。
二、證據
㈠被告張雅婷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㈡被告提出其與暱稱「萱ㄦ」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 ㈢如附表編號1至10「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三、論罪科刑
㈠按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供他人使用,嗣後被害人雖匯 入款項,然此時之金流仍屬透明易查,在形式上無從合法化
其所得來源,未造成金流斷點,尚不能達到掩飾或隱匿特定 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及所在之作用,須待款項遭提領後, 始產生掩飾、隱匿之結果。故而,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提款 卡及密碼,若無參與後續之提款行為,即非洗錢防制法第2 條第2款所指洗錢行為,無從成立一般洗錢罪之直接正犯。 金融帳戶乃個人理財工具,依我國現狀,申設金融帳戶並無 任何特殊限制,且可於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帳戶使用, 是依一般人之社會通念,若見他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請帳戶, 反而收購或借用別人之金融帳戶以供使用,並要求提供提款 卡及告知密碼,則提供金融帳戶者主觀上如認識該帳戶可能 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對方提領後會產生 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 ,而提供該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利洗錢實行,仍可成立 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101號判 決意旨參照)。
㈡被告提供其所申設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詐欺集 團成員,使詐欺集團成員對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施用詐術, 並指示其等匯款至本案帳戶內,以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且 於詐欺集團成員自帳戶提領後即達掩飾犯罪所得去向之目的 ,被告所為固未直接實行詐欺取財、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 構成要件行為,惟其提供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 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係對於他人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 資以助力,應論以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是核 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 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㈢被告提供本案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詐欺集團,使詐欺 集團之成員得持以詐欺如附表所示之不同被害人,被害人雖 有數人,惟被告提供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之行為僅有1 次,係以1行為同時侵害數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被告上 開交付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之行為,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 罪與幫助一般洗錢罪,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 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
㈣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 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於 本院審理時自白本案全部犯行,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減輕其刑,並應依刑法第71條第2項規定,遞減輕之。 ㈤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就 被告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予詐欺成員,而使該金融帳戶成為詐 欺成員收取陳立聖、張安汝、李宜真、黎秀香、陳珏如、張
雅菁、游鎵豪、洪敏純(即附表編號3至10所示之被害人) 被詐騙款項之行為,分別以110年度偵字第6609號、111年度 偵字第2945、3229、3710、3706、4991號及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0427、17744號案件移送本院併辦,因 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與起訴之犯罪事實,為想像競合犯之裁 判上同一案件,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併予審理。 ㈥本院審酌:被告雖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但其將本案帳 戶提供他人使用,容任他人以該帳戶作為犯罪之工具,助益 他人詐欺取財及隱匿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作用,造成執法 機關不易查緝犯罪行為人,所為實屬不該;並考量被告於本 院準備程序時坦承犯行,業與被害人邱璽峰、陳立聖、張安 汝、李宜真、張雅菁、游鎵豪達成調解,有調解筆錄可參( 本院卷第91至93、111至113、190之1至190之2頁),足見其 有彌補損害之積極行動,犯後態度良好,暨其警詢時自陳高 中畢業,家境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量刑事項,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又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之法定本刑為7年以下有 期徒刑,非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是 被告本件所受刑之宣告,不得為易科罰金之諭知。 ㈦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本院審酌被告業已與到庭調解 之被害人邱璽峰、陳立聖、張安汝、李宜真、張雅菁、游鎵 豪調解成立,可認被告已展現願盡己之力彌補被害人損害之 態度,另尚未調解或和解成立之被害人仍得依民事程序向被 告求償。是本院認經此刑事程序後,被告當知所警惕,應無 再犯之虞,前開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 予宣告緩刑3年,並就調解成立應如期給付部分,依刑法第7 4條第2項第3款規定,諭知被告應依附件所載之調解內容履 行。倘被告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 撤銷前開緩刑之宣告。
㈧被告張雅婷本案犯罪所得為2萬5000元,固據其於偵查中供述 明確,然被告既已與部分被害人調解成立,倘被告依調解內 容履行,則被告賠償予前開被害人之金額已逾其實際所獲之 不法利益,本院認已達到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 目的,如在本案仍諭知沒收被告該部分犯罪所得,將使被告 承受過度之不利益,顯屬過苛,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 ,就被告所獲犯罪所得2萬5000元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由檢察官李英霆提起公訴,檢察官簡汝珊、廖志祥、蔡岱霖、石光哲、黃慧倫移送併辦,檢察官林孟賢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顏紫安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芳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附表:
編 號 告訴人 詐騙手法 匯款 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證據 1 邱璽峰 詐騙集團於110年8月19日起陸續以臉書暱稱「Kiki Chen」、LINE暱稱「大琪琪」、「B-Y」等帳號,向邱璽峰佯稱可操作博奕平台賺錢,目前已有獲利,需繳交保證金方可提領云云,致邱璽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張雅婷名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8月25日13時4分許 1萬4003元 1.告訴人邱璽峰警詢筆錄(警一卷第32至35頁) 2.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9月29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57241號函暨檢附張雅婷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一卷第41、48至54頁) 3.告訴人邱璽峰報案資料、對話紀錄(警一卷第36至47頁) 2 吳俊良 詐騙集團於110年8月15日21時14分許起,陸續以臉書暱稱「林佳」、LINE暱稱「林佳」、「B-Y」之帳號,向吳俊良佯稱可操作博奕平台賺錢,目前已有獲利,需繳交保證金方可提領云云,致吳俊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張雅婷名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8月26日15時1分許 5萬元 1.告訴人吳俊良警詢筆錄(警二卷第1至4頁) 2.轉帳交易明細、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9月29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57241號函暨檢附張雅婷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一卷48至54頁;警二卷第15至16頁) 3.告訴人吳俊良報案資料、對話紀錄(警二卷第10至22頁) 110年8月26日15時3分許 5877元 3 陳立聖 詐騙集團於110年8月20日起,以交友軟體Cheers使用「黃思雅」暱稱,向陳立聖推薦加入詐欺集團架設之「XM」虛擬貨幣投資APP,佯稱提領獲利須繳納保證金云云,致陳立聖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張雅婷名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8月25日21時17分許 6萬6000元 1.告訴人陳立聖警詢筆錄(警三卷第6頁) 2.轉帳交易明細、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9月29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57241號函暨檢附張雅婷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一卷48至54頁;警三卷第26頁) 3.告訴人陳立聖報案資料、對話紀錄、APP操作擷圖(警二卷第14至36頁) 4 張安汝 詐騙集團於110年8月6日起,以交友軟體「Party」結識張安汝,向其佯稱可投資獲利,但必須先充值及繳交稅金、保證金云云,致張安汝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張雅婷名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8月25日13時35分許 3萬元 1.告訴人張安汝警詢筆錄(偵四卷第23至29頁) 2.轉帳交易明細、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9月29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57241號函暨檢附張雅婷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一卷48至54頁;偵四卷第33至35頁) 3.告訴人張安汝報案資料、對話紀錄、APP操作擷圖(偵四卷第39至91頁) 110年8月25日13時40分許 3萬元 5 李宜真 詐騙集團於110年8月24日前某時許,用通訊軟體結識李宜真並互加好友後,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李宜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張雅婷名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8月27日10時43分許 2萬2000元 1.告訴人李宜真警詢筆錄(偵五卷第35至37頁) 2.轉帳交易明細、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9月29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57241號函暨檢附張雅婷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一卷48至54頁;偵五卷第41頁) 3.告訴人李宜真報案資料(偵五卷第45至51頁) 6 黎秀香 詐騙集團於110年5月20日起,透過臉書以「陳得傑」之暱稱結識黎秀香,並以LINE互加為好友相互聯絡,佯稱其為澳門美高梅彩券公司高層職員,若投注必定中獎,欲獲取彩金,需先繳付稅額云云,致黎秀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張雅婷名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8月27日13時30分許 9萬元 1.告訴人黎秀香警詢筆錄(偵六卷第21至28頁) 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9月29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57241號函暨檢附張雅婷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一卷48至54頁) 3.告訴人黎秀香報案資料、對話紀錄(偵六卷第31至59頁) 7 陳珏如 詐騙集團於110年7月7日透過臉書以「曹哲軒」之暱稱結識陳珏如,佯稱為澳門美高梅彩券公司高層職員,若出資投注可以分紅云云,致陳珏如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張雅婷名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8月27日13時27分許 21萬6000元 1.告訴人陳珏如警詢筆錄(警四卷第37至39頁) 2.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9月29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57241號函暨檢附張雅婷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一卷48至54頁;警四卷第60頁) 3.告訴人陳珏如報案資料(警四卷第41至69頁) 8 張雅菁 詐騙集團於110年5月18日,在臉書上以暱稱「林凱鑫」結識張雅菁,佯稱為香港彩票公司的人,有內定之號碼云云,致張雅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張雅婷名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8月27日16時27分許 3萬元 1.告訴人張雅菁警詢筆錄(警五卷第2至5頁) 2.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9月29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57241號函暨檢附張雅婷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一卷48至54頁;警五卷第32頁) 3.告訴人張雅菁報案資料(警五卷第10至17頁) 9 游鎵豪 詐騙集團110年8月25日前之不詳時間,透過交友軟體「Cheers」以暱稱「芯」結識游鎵豪,互加為LINE好友後,佯稱可至網站名稱為「唐會」之外匯投資網站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游鎵豪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張雅婷名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8月25日21時7分許 2萬元 1.告訴人游鎵豪警詢筆錄(偵十一卷第25至27頁) 2.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9月29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57241號函暨檢附張雅婷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一卷48至54頁;偵十一卷第29頁) 3.告訴人游鎵豪報案資料(偵十一卷第29至40頁) 10 洪敏純 詐騙集團於110年7月13日起,以交友軟體「sweet ring」及LINE結識洪敏純,向其佯稱:可以藉由博奕網站下注獲利,保證穩賺不賠云云,致洪敏純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張雅婷名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8月27日14時11分許 31萬元 1.告訴人洪敏純警詢筆錄(偵十二卷第20至23頁) 2.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9月29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57241號函暨檢附張雅婷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一卷48至54頁;偵十二卷第30頁) 3.告訴人洪敏純報案資料、對話紀錄(偵十二卷第5、24至49頁) 【卷宗對照表】:
卷宗名稱 簡稱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投竹警偵字第1100014301號刑案偵查卷宗 警一卷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新北警蘆刑字第1104457756號刑案偵查卷宗 警二卷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投集警偵字第1100013693號刑案偵查卷宗 警三卷 桃園市○○○○○○鎮○○○○○○○○0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 警四卷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新北警汐刑字第1114253781號刑案偵查卷宗 警五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218號偵查卷宗 偵一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715號偵查卷宗 偵二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609號偵查卷宗 偵三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0427號偵查卷宗 偵四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7744號偵查卷宗 偵五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895號偵查卷宗 偵六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945號偵查卷宗 偵七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229號偵查卷宗 偵八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706號偵查卷宗 偵九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710號偵查卷宗 偵十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5839號偵查卷宗 偵十一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991號偵查卷宗 偵十二卷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04號刑事卷宗 本院卷
附件:
一、本院111年度司刑移調字第95號調解成立筆錄: ㈠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陳立聖新臺幣(下同)陸萬陸仟元整。 給付方式:共分22期給付,自民國111年7月起,按月於每 月20日前各給付叁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上開各期給 付,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陳立聖同意相對 人逕將上開款項匯入其指定之渣打銀行中壢分行,戶名:陳 立聖、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內 。 ㈡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張安汝陸萬元整。給付方式:共分20期 給付,自民國111年7月起,按月於每月20日前各給付叁仟元 ,至全部清償完畢止,上開各期給付,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 全部到期。聲請人張安汝同意相對人逕將上開款項匯入其指 定之中國信託銀行市政分行,戶名:張安汝、帳號:000000 000000帳戶內。
㈢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李宜真貳萬貳仟元整。給付方式:共分7 期給付,自民國111年7月起,按月於每月20日前給付,第1 期至第6期各給付叁仟元,第7期給付肆仟元,至全部清償完 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李宜真同意相 對人逕將上開款項匯入其指定之中國信託銀行北蘆洲分行, 戶名:李宜真、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內。
二、本院111年度司刑移調字第200號調解成立筆錄: ㈠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張雅菁新臺幣(下同)叁萬元整。給付 方式:共分30期給付,自民國112年1月起,按月於每月15日 前各給付壹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 全部到期 。聲請人張雅菁同意相對人逕將上開款項匯入其 指定之中華郵政褒忠郵局,戶名:張雅菁、帳號:0000000- 0000000帳戶內。相對人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 00000000000號帳戶於解除凍結後,應立即清償上開未給付 之款項。
㈡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游鎵豪貳萬元整。給付方式:共分20期 給付,自民國112年1月起,按月於每月20日前各給付壹仟元 ,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聲請 人游鎵豪同意相對人逕將上開款項匯入其指定之合作金庫 銀行東台東分行,戶名:游鎵豪、帳號:0000-000-000000 帳戶內。相對人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 0000號帳戶於解除凍結後,應立即清償上開未給付之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