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投金簡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駿緯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1年度偵緝字第205號、111年度偵字第4620號、第5091號、第574
4號、第5746號、第5802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6657號
、第74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駿緯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陳駿緯可預見將自己之存摺、金融卡(含密碼)、印章及網 路銀行帳號、密碼交予他人,可能因而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 財用以處理詐騙犯罪所得,致使被害人及警方一時追查無門 ,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於民國111年3月18日前某時,在高雄市某便利商店,將其 申辦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 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含密碼)、印章及網路銀行帳號、 密碼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阿翔」之詐欺集團成 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意圖為自己不 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以附表所示 之詐欺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人,致其等陷於錯誤,而於 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匯款金額至陳駿緯前 開中信帳戶內,旋經該詐欺集團派員提領一空。嗣如附表所 示之人察覺有異,始知受騙,報警循線查獲。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如附表證據資料欄所示之證據可資佐據。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㈡被告以一交付中信銀行帳戶資料之行為,幫助該詐欺集團成 員分別向如附表所示之人詐欺取財及洗錢,係一行為同時侵 害數財產法益;復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 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 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
㈢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為一般洗錢罪及詐欺取財罪,而未實際 參與詐欺及洗錢之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依刑法第30 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而被告於偵查中就幫助洗錢犯行自白不諱(見111偵緝2 05號卷第4頁),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 刑,並依法遞減輕之。
㈣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6657號、第7463號 移送併辦部分(附表編號11、12),與本案起訴書所載之犯 行(附表編號1至10),被告均係提供同一帳戶幫助詐欺取 財及幫助洗錢,僅被害人不同,移送併辦部分與本案起訴部 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 自得併予審理。
㈤本院審酌被告知悉將金融機構帳戶資料提供給別人,可能會 被別人利用於財產犯罪,仍然任意提供個人金融帳戶資料給 他人使用,助長詐欺取財犯罪,使詐欺正犯得以隱匿真實身 分,製造金流斷點,導致執法人員難以追查詐欺犯罪所得之 去向,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以及被告提供單一帳戶 造成眾多被害人財產損害,且迄今均未賠償給被害人,於偵 查中自陳目前無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 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不予宣告沒收部分:
被告將本案中信帳戶資料提供予詐欺集團成員,供作詐欺集 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行,雖屬被告供本案犯罪所 用之物,惟上開帳戶之相關資料已經被告提供他人,且該帳 戶已被通報為警示帳戶,該帳戶之相關資料也不能再供犯罪 使用,欠缺刑法上沒收之重要性,故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法第449條第1項,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王晴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暨移送併辦,檢察官張桂芳、高詣峰移送併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顏代容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佳慧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起訴/移送併辦案號】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證據資料 1 林聖凱 【111偵3176號、111偵緝205號】 身分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1日21時許以網路交友平台SayHi與林聖凱聯繫,後彼此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其對林聖凱佯稱透過電商平台設立電商商店,依指示存入款項即可獲利云云,致林聖凱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被告右列帳戶,匯入款項旋經詐欺集團成員提領。 111年3月21日13時25分 30,000元 陳駿緯本案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 1.告訴人林聖凱警詢之指述。 2.被告陳駿緯偵訊之供述。 3.被告陳駿緯本案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存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5.告訴人林聖凱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3張、詐欺集團成員所稱電商平台網頁擷取照片5張、告訴人林聖凱提出台新銀行轉帳收據1份。 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銀字第111224839278734號函暨被告陳駿緯本案中信帳戶開戶暨辦理各項業務申請書(個人)、設定網路銀行、約定轉帳帳戶、登入網路銀行之IP位址、111年3月21日16時36分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高雄分行自動櫃員機提領之監視器畫面照片各1份。 2 廖妤潔 【111偵4620號】 身分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8日11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名稱為「畢文東」與廖妤潔聯繫,其對廖妤潔佯稱可以透過投資貨幣,依指示操作即可獲利云云,致廖妤潔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被告右列帳戶,匯入款項旋經詐欺集團成員提領。 111年3月21日13時58分 30,000元 陳駿緯本案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 1.被害人廖妤潔警詢之指述。 2.被害人廖妤潔與詐欺集團成員名稱「畢文東」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4張、翻拍照片1張。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4.被害人廖妤潔台中銀行存摺內頁影本1份。 3 賴美婷 【111偵5091號】 身分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27日前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名稱為「投資賺錢為前提」與賴美婷聯繫,其對賴美婷佯稱透過「富盈金控」軟體投資期貨,依指示操作即可獲利云云,致賴美婷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被告右列帳戶,匯入款項旋經詐欺集團成員提領。 111年3月18日14時47分 2,000,000元 陳駿緯本案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 1.告訴人賴美婷警詢之指述。 2.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客戶收執聯影本1份。 3.告訴人賴美婷提出臺灣土地銀行存摺內頁影本1份。 4.告訴人賴美婷提出「富盈金控」軟體、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共16張。 5.告訴人賴美婷提出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1份。 6.被告陳駿緯本案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存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 4 簡雪如 【111偵5744號】 身分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初以交友軟體探探以暱稱「艾倫」與簡雪如聯繫,後彼此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其對簡雪如佯稱可以透過PChome會員消費回饋活動,依指示存入款項即可獲得回饋現金云云,致簡雪如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被告右列帳戶,匯入款項旋經詐欺集團成員提領。 111年3月22日19時39分 100,000元 陳駿緯本案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 1.告訴人簡雪如警詢之指述。 2.告訴人簡雪如提出網路銀行轉帳成功交易紀錄擷取照片2張。 3.告訴人簡雪如提出與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艾倫」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48張。 4.告訴人簡雪如提出與名稱為「Pchome在線客服」對話紀錄擷取照片10張。 5.被告陳駿緯本案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存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 111年3月22日19時42分 10,000元 5 黃繹芳 【111偵5746號】 身分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初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小新」與黃繹芳聯繫,其對黃繹芳佯稱透過投資平台,依指示投資股票即可獲利云云,致黃繹芳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被告右列帳戶,匯入款項旋經詐欺集團成員提領。 111年3月21日14時55分 500,000元 陳駿緯本案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 1.告訴人黃繹芳警詢之指述。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大社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3.告訴人黃繹芳提出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4張。 4.告訴人黃繹芳提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1張。 5.告訴人黃繹芳提出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資料1份。 6.被告陳駿緯本案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 6 許和平 【111偵5746號】 身分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中旬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小新」與許和平聯繫,其對許和平佯稱其為投資公司,依指示投資股票即可獲利云云,致許和平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被告右列帳戶,匯入款項旋經詐欺集團成員提領。 111年3月22日11時10分 246,000元 陳駿緯本案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 1.告訴人許和平警詢之指述。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3.告訴人許和平提出第一銀行全如意綜合管理帳戶存摺內頁影本1份。 4.告訴人許和平提出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15張。 5.告訴人許和平提出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翻拍照片1張。 6.被告陳駿緯本案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 7 方文靜 【111偵5746號】 身分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利達投資-Any」與方文靜聯繫,其對方文靜佯稱透過「華熙」軟體,依指示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方文靜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被告右列帳戶,匯入款項旋經詐欺集團成員提領。 111年3月23日10時17分 50,000元 陳駿緯本案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 1.告訴人方文靜警詢之指述。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大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3.告訴人方文靜提出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30張。 4.被告陳駿緯本案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 8 劉苓蓁 【111偵5746號】 身分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Aurora」與劉苓蓁聯繫,其對劉苓蓁佯稱依指示投資股票即可獲利云云,致劉苓蓁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被告右列帳戶,匯入款項旋經詐欺集團成員提領。 111年3月23日10時31分 20,000元 陳駿緯本案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 1.告訴人劉苓蓁警詢之指述。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 3.告訴人劉苓蓁提出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Aurora」對話紀錄擷取照片25張。 4.告訴人劉苓蓁提出國泰世華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1張。 5.被告陳駿緯本案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 9 林淑華 【111偵5746號】 身分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26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秦曉雪」與林淑華聯繫,其對林淑華佯稱透過「華熙」軟體,依指示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林淑華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被告右列帳戶,匯入款項旋經詐欺集團成員提領。 111年3月24日10時48分 500,000元 陳駿緯本案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 1.告訴人林淑華警詢之指述。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南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 3.告訴人林淑華提出聯邦銀行客戶收執聯影本1份。 4.被告陳駿緯本案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 10 游樹欉 【111偵5802號】 身分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23日以社群軟體臉書暱稱「王羽馨」與游樹欉聯繫,後彼此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其對游樹欉佯稱透過投資(期貨)網站,依指示投資石油期貨即可獲利云云,致游樹欉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被告右列帳戶,匯入款項旋經詐欺集團成員提領。 111年3月21日13時49分 659,700元 陳駿緯本案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 1.告訴人游樹欉警詢之指述。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石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 3.告訴人游樹欉提出第一銀行存摺內頁影本1份。 4.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影本1份。 5.告訴人游樹欉提出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line暱稱「王羽馨」對話紀錄擷取照片4張。 6.被告陳駿緯本案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 11 黃宏銘 【111偵6657號併辦】 身分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與黃宏銘聯繫,其對黃宏銘佯稱透過投資股票,依指示操作即可獲利云云,致黃宏銘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被告右列帳戶,匯入款項旋經詐欺集團成員提領。 111年3月24日10時19分 200,000元 陳駿緯本案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 1.告訴人黃宏銘警詢之指述。 2.被告陳駿緯本案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存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木柵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12 梁雅雯 【111偵7463號併辦】 身分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初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Kevin張」與梁雅雯聯繫,其對梁雅雯佯稱其為一個機構,依指示申購新股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梁雅雯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被告右列帳戶,匯入款項旋經詐欺集團成員提領。 111年3月22日10時59分 110,000元 陳駿緯本案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 1.告訴人梁雅雯警詢之指述。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東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3.告訴人梁雅雯提出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影本1份。 4.告訴人梁雅雯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4張。 5.被告陳駿緯本案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存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