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投交簡字第395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佳良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速偵字第2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佳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陳佳良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
三、審酌被告陳佳良前已因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案件經本 院判處罪刑確定並執行完畢(該案未構成累犯),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仍未知警惕,心存僥倖再 次於飲酒後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輕忽其行為對用路人生 命、身體及道路交通安全之潛在危害,幸被警方及時查獲而 未肇致交通事故,及於警詢中自陳國中畢業、務農、家庭經 濟勉持等一切量刑事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俊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顏代容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廖佳慧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1年度速偵字第203號
被 告 陳佳良 男 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鎮○○里○○路00○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佳良前於民國111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南投地 方法院(下稱南投地院)以111年度投交簡字第213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尚未執行,未構成累犯) 。詎其仍於 111年9月17日11時許,在其位於南投縣○○鎮○○路00○00號住 處內飲用自製藥酒1杯後,於同日15時50分許,騎乘車牌號 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自上址住處外出行駛於道路。 嗣於同日16時02分許,行經南投縣○○鎮○○路0段000號前,因 安全帽扣環未繫扣而為警攔檢稽查,經執勤員警見陳佳良身 上充斥濃厚之酒味,顯有飲酒之跡象,遂當場對其實施吐氣 酒精濃度測試後,於同日16時17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 度達每公升0.30毫克。
二、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佳良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延平派出所酒精測定紀錄表 、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 證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查車籍 資料各1紙及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 知單4紙附卷可稽,足證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 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檢 察 官 陳 俊 宏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書 記 官 李 侑 霖
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05以上。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