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易字第32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振邦
公設辯護人 許定國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84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振邦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依簡易判決程序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紫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芳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