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1年度,137號
NTDM,111,交易,137,202212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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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交易字第1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文紀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11
月10日所為之第一審刑事判決(111年度交易字第137號),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提起上訴,應以上 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 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 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50條第1項、第362條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送達文書,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 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 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 人或受僱人,刑事訴訟法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37條第1 項規定甚明。
二、上訴人即被告賴文紀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 1月10日以111年度交易字第137號判決在案,上開判決正本 業於111年11月15日送達至被告位於南投縣○○市○鄉路000巷0 0弄00號住所,因未獲會晤被告本人,已將文書交與有辨別 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即被告之兄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本件上訴期間自判決送達之翌日即111年11月16日起算2 0日,則被告至遲應於同年12月5日提起上訴,惟被告迨同年 12月14日始提起上訴,此有刑事上訴狀上本院收文戳章可證 ,已逾法定上訴期間,依前揭規定,其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 ,應由本院依法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紫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芳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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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