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58號
NTDM,110,訴,58,2022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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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58號
110年度易字第72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導權


選任辯護人 張國楨律師
被 告 李友銘


選任辯護人 林萬生律師
被 告 呂桂鳳


林秀婷


董家豪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柯秉志律師
被 告 集得思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懋森
代 理 人 柯秉志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9年度偵字第5540號、110年度偵字第1517號)、移送併辦(110
年度偵字第2235、2331號)及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2331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一「罪名、科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罪名、科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參月,褫奪公權參年。
戊○○犯如附表一「罪名、科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罪名、科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
丁○○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1、2「偽造署押」欄所示之偽造「陳啟川」署押共貳枚均沒收。
己○○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1、2「偽造署押」欄所示之偽造「陳啟川」署押共貳枚均沒收。
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違法審查圖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集得思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受雇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違法審查圖利罪,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 事 實
一、甲○○係南投縣集集鎮公所(下稱集集鎮公所)工務課技士, 負責轄內工程之執行、督導及驗收等業務,為依法令服務於地 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李友銘 係中大興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中大興公司)、泰祥木材行負責 人,綜理中大興公司及泰祥木材行所有業務;呂桂鳳為中大興 公司工務人員,負責依據李友銘之指示執行中大興公司所承攬 之工程相關業務,林秀婷為中大興公司、泰祥木材行之會計 ,負責依據李友銘指示處理該中大興公司及泰祥木材行財務 及記帳。乙○○為集得思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集得思公司 )工務經理,亦為該公司之監造工程師。
㈠中大興公司於民國107年11月8日以新臺幣(下同)4,560萬元 標得集集鎮公所發包之「南投縣集集鎮八張街共同管溝暨無 障礙路網建置休憩廣場景觀綠美化計畫工程」(下稱八張街 管溝工程),工程承辦人為甲○○。中大興公司標得八張街管 溝工程後,甲○○竟利用經辦八張街管溝工程之機會,基於不違 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之接續犯意,於107年11月13日工程開工 後某日,向李友銘要求稱「我會讓你順利領款,但你要讓我吃 紅。」等語,表明向李友銘索賄之意,而李友銘為使工程施作 及工程款項請領進度順利以維營運,竟基於對於公務員關於 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之接續犯意,允諾倘工程請款順利,將給 付甲○○賄款。戊○○就八張街管溝工程交付賄款予甲○○之情形 如下:
⒈八張街管溝工程後續施作順利,中大興公司於108年8月8日取 得匯入中大興公司集集鎮農會田寮分部帳號00000000000000 000號帳戶(下稱中大興公司農會帳戶)之第一期估驗款1,4 24萬9,021元,再於108年9月25日取得匯入中大興公司台中 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大興公司台中商 銀帳戶)之第二期估驗款共計2,081萬5,595元後,戊○○即遵 守承諾,先自行以八張街管溝工程第一、二期估驗款總金額 乘以百分之九十,再乘以百分之五之計算方式算出欲給付之



賄款157萬5,000元(計算結果應為157萬7,908元,惟戊○○計 算過程發生誤差,計為157萬5,000元),繼而指示不知情之 會計林秀婷於108年9月26日自中大興公司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 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大興公司合庫帳戶)各提領54 萬元、103萬5,000元現金交付戊○○,李友銘並要求林秀婷以「 還張先生前期借款(含利息)540,000」、「老板費用1,035,0 00」名義將該2筆款項以電腦登打記錄在中大興公司內部之資 金往來日報表資料內。其後,戊○○因個人債務償還之需求, 未將全數款項交付甲○○,而係於同日某時,在中大興公司辦 公室內,將僅裝有76萬元現金賄款之提袋交予甲○○。甲○○收 受賄款後,於108年9月26日、同年月27日,陸續將款項與個 人私有款項混同,再分別存入其所申辦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南投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甲○○中小企銀 帳戶,9月26日存入11萬元)、中寮鄉農會帳號00000000000 000號帳戶(下稱甲○○農會帳戶,9月26日存入5萬元),及 其配偶丙○○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 000000號帳戶(下稱丙○○郵局帳戶,9月27日存入40萬元) 、其未成年女兒張○慈名義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 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慈郵局帳戶,9月27日存 入10萬元)、其未成年子張○豪名義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豪郵局帳戶,9 月27日存入10萬元)。
⒉又中大興公司再於109年4月17日收受匯入中大興公司台中商銀 帳戶之八張街管溝工程第三期款項698萬2,419元,李友銘承 前行賄公務員之接續犯意,以該期工程款金額乘以百分之九 十,再乘以百分之五之計算方式,算出其就八張街管溝工程 該次欲給付之賄款32萬3,059元(計算結果應為31萬4,209元 ,惟李友銘計算過程發生誤差,計為32萬3,059元),又因中 大興公司於同日另收受匯入中大興公司台中商銀帳戶之「南 投縣集集鎮武昌宮廟埕社區廣場暨周邊無障礙空間改善計畫 工程」(下稱武昌宮改善工程,該工程索賄、收賄過程詳後 述)尾款493萬3,213元,戊○○即依據相同之計算方式就武昌 宮改善工程算出欲給付予甲○○之賄款23萬1,109元(2筆賄款 合計為55萬4,168元),一併指示不知情之會計林秀婷於109年4 月18日自泰祥木材行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泰祥木材行合庫帳戶)轉帳100萬元至中大興公司合庫帳 戶,再由中大興公司合庫帳戶提領該筆100萬元後,將其中 之工程賄款55萬4,168元以紙袋裝盛後置放在中大興公司辦 公室,李友銘且要求林秀婷以「集集八張共管-資材費323,059 」、「武昌宮-資材費231,109」名義將該2筆款項以電腦登



打記錄在中大興公司內部之資金往來日報表資料內。其後,李 友銘指示不知情之呂桂鳳於109年4月20日14時33分許,在中大 興公司辦公室,將裝有55萬4,168元現金賄款之提袋交予甲○ ○。甲○○收受賄款後,分別於109年4月20日21時34分許、23 時50分許,前往南投縣中寮鄉某便利商店操作自動櫃員機, 將部分賄款10萬元、8萬9,000元存入其所申辦之中小企銀帳 戶、合作金庫銀行南投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甲○○合庫帳戶)。
㈡中大興公司於107年11月27日以2,750萬元標得武昌宮改善工程 ,該工程承辦人亦為甲○○。詎甲○○竟利用經辦武昌宮改善工 程之機會,基於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之接續犯意,於107年 12月2日工程開工後某日,向李友銘要求稱「我會讓你順利領款 ,但你要讓我吃紅。」等語,表明向李友銘索賄之意,而李友 銘為使工程施作及工程款項請領進度順利以維營運,竟基於 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之接續犯意,允諾倘工 程請款順利,將給付甲○○賄款。戊○○就八張街管溝工程交付 賄款予甲○○之情形如下:
武昌宮改善工程施作順利,中大興公司於108年10月30日取得 匯入中大興公司台中商銀帳戶之第一期估驗款共計2,128萬7 ,124元,戊○○即遵守承諾,自行以武昌宮改善工程第一期估 驗款項金額乘以百分之九十,再乘以百分之五之計算方式算 出欲給付之賄款95萬7,921元。其後,李友銘指示不知情之會 計林秀婷於108年10月30日自泰祥木材行合庫帳戶提領100萬元現金 ,並要求林秀婷以「現金支出-老板1,000,000」名義將該筆款 項以電腦登打記錄在中大興公司內部之資金往來日報表資料內 。林秀婷於同日將上開款項交付李友銘,李友銘因提領其中30 萬元另有用途,而於同日某時,在中大興公司辦公室內,僅 將裝有70萬元現金賄款之提袋交予甲○○。甲○○收取賄款後, 於108年10月31日、同年11月1日,陸續將款項與個人私有款 項混同並分別存入其所申辦之合庫帳戶(10月31日存入7萬 元、11月1日存入10萬8,000元)、中小企銀帳戶(10月31日 存入44萬1000元,11月1日存入9萬5,000元)。 ⒉其後,中大興公司再於109年4月17日收受匯入中大興公司台中 商銀帳戶之武昌宮改善工程尾款493萬3,213元,李友銘即遵 守承諾,承前行賄公務員之接續犯意,先自行以該筆工程尾款 金額乘以百分之九十,再乘以百分之五之計算方式算出欲給 付賄款23萬1,109元(計算結果應為22萬1,994元,惟李友銘 計算過程發生誤差,計為23萬1,109元),再與八張街管溝 工程欲給付之賄款32萬3,059元加總後,指示不知情之呂桂鳳 於109年4月20日14時33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09年4月18日14



時33分許,應予更正),在中大興公司辦公室,將裝有55萬 4168元現金賄款之提袋交予甲○○(詳細交付過程即如犯罪事 實一、(一)2所載)。
㈢中大興公司於107年12月25日以263萬9,000元標得集集鎮公所 107年度「公路公共運輸多元推生計畫-建構候車亭(集集鎮 12座)」(下稱候車亭工程)標案,該工程承辦人亦為甲○○ 。詎甲○○竟利用經辦候車亭工程之機會,基於不違背職務行為 收受賄賂之犯意,於108年9月15日工程開工後某日,向李友銘 要求稱「我會讓你順利領款,但你要讓我吃紅。」等語,表明 向李友銘索賄之意,而李友銘為使工程施作暨工程款項請領進度 順利以維營運,竟基於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 之犯意,允諾倘工程請款順利,將給付甲○○賄款。其後,候車 亭工程施作順利,中大興公司於109年8月12日收受匯入中大興 公司台中商銀帳戶之候車亭工程款項307萬115元後,李友銘 即遵守承諾,先自行以該筆工程款金額乘以百分之九十,再乘 以百分之五之計算方式算出13萬8,150元後(計算結果應為1 3萬8,155元,惟李友銘計算過程發生誤差,計為13萬8,150元 ),繼而指示不知情之會計林秀婷於109年8月13日自中大興公 司合作金庫帳戶提領13萬8,150元現金,並指示林秀婷以「候車亭 貨款(彈性塑木尾款)138,150」名義將該筆款項以電腦登 打記錄在中大興公司內部之資金往來日報表資料內。己○○於同 日將上開款項交付李友銘後,李友銘即於同日某時,在中大興 公司辦公室內,將該筆賄款交付予甲○○。
㈣中大興公司於108年12月24日以4,026萬3,420元標得集集鎮公 所發包之「集集鎮中集路、成功路共同管溝及人本通學步道建 置計畫第一期工程」(下稱中集路工程)標案,中集路工程承 辦人為甲○○,監造廠商則為集得思公司。甲○○利用經辦中集路 工程之機會,基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之接續犯意,於109年 4月間某日,向李友銘向戊○○要求要「吃紅」,而李友銘為使 工程施作及工程款請領進度順利以維營運,且信任倘工程施 作、採驗過程遇有困難,甲○○無論是否合法,均將協助中大 興公司予以排除等考量,而基於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行 為行賄之接續犯意,允諾倘工程施作、請款順利,將給付甲○○ 賄款。不法情形如下:
⒈依據南投縣政府公共工程材料試(檢)驗作業要點第6點規定, 「材料試(檢)驗辦理流程:(一)機關辦理材料試(檢) 驗取樣,應依本要點第三點規定會同監造單位與承包商於指 定時間在工地會合,確認由機關人員含驗收、估驗、上級、 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及抽查驗小組等人員指定取樣之工程 名稱、位置(樁號)、內容(構造物)與材料數量吻合後,



由會同人員取樣並拍照記錄,完成取樣後,試(檢)體應由 會同人員(機關人員、監工、承包商)簽名,並將材料試體 送往指定TAF認可試驗室(或委託TAF認可試驗室)試驗,會 同人員應於送驗單簽名。試驗室(檢)進行試(檢)驗作業 時,應通知工程監造人員會驗。(二)試驗報告應依工程契 約內容規定辦理,先由施工廠商品管人員判讀蓋章,再送監 造單位(建築師技師或品管人員)判讀後送交主辦單位辦 理後續事宜。」,另中集路工程採購契約書第9頁南投縣集 集鎮公所單價分析表(契約)及工程資料第69頁圖名「高壓 混凝土地磚、硬底基層詳圖」之契約圖說,明載該工程鋪設 之高壓地磚數量為1000塊,依據高壓混凝土磚檢驗法規定, 0至1萬塊抽驗3塊,施工前應檢送磚塊、鋪面示意圖及相關 檢驗報告,經監造或業主審查核可後,方可施作。又該工程 之公共工程委託技術服務契約書第2條第3項第4款第1目規定 ,「工程內之所有主要材料,應依勞務契約及施工規範與工 程契約等規定,訂定材料檢驗項目、品質標準與檢驗次數。 」而中集路工程施作期間,安排於109年5月14日進行工程施 工查核,並由南投縣政府公共工程局(現改稱南投縣政府採 購中心)工程查核小組承辦公務員黃靖淑、吳建忠,會同工 程外部評審委員、工程承辦人甲○○、中大興公司工務人員呂 桂鳳、監造廠商集得思公司之乙○○,前往施工現場辦理中集 路工程鋪設之高壓混凝土地磚抽驗程序。當場由評審委員指 定就3塊高壓混凝土地磚取樣完成,由黃靖淑、甲○○、丁○○ 及乙○○在該3塊高壓混凝土地磚簽名確認後,再交予甲○○、呂 桂鳳及乙○○於同日共同將試體送至位在南投縣○○鎮○○○0段00 00○0號之中華環境檢測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檢測公司) 檢驗抗壓強度。
⒉甲○○明知依據前揭作業要點及中集路工程採購契約書內容, 上開查核過程取樣之3塊高壓混凝土地磚,應同時、全數送 交中華檢測公司人員完成抗壓強度檢驗方符合規定。惟甲○○ 、乙○○與丁○○抵達中華檢測公司欲將高壓混凝土地磚送交檢 測人員前,始發現所抽驗之其中1塊高壓混凝土地磚之外觀 有裂痕、破損,乙○○明知集得思公司受集集鎮公所委託辦理 中集路工程監造事宜,依據前揭作業要點及集得思公司與集 集鎮公所間之公共工程委託技術服務契約書,其應要求中大 興公司將該日抽驗之3塊試體全數送驗,或重新辦理抽驗程 序,竟意圖為中大興公司不法之利益,基於違反政府採購法 之接續犯意,違反上開作業要點予以違法審查,提議僅將其 中1塊試體送驗,而甲○○知悉倘3塊高壓混凝土地磚試體均如 實送驗,該破損之試體抗壓強度數值不足,將致送驗結果不



合格甚且遭中華檢測公司拒絕試驗,而若另行安排日期重新 辦理高壓混凝土地磚之抽驗程序,亦勢將影響中大興公司該 工程後續施作進度,為護航中大興公司及考量其與戊○○間索 取賄款之承諾,在監造廠商代表乙○○提議表示同意僅送驗其 中1塊試體,而後甲○○、乙○○及丁○○一起決定僅送其中1塊試 體。嗣因該試體送驗後,於109年5月19日試驗時,會驗人員 甲○○、呂桂鳳及乙○○因故未到場,中華檢測公司辦理人員江 明杉乃於會驗人員欄位註明「N/A」(Not Applicable,表示 無人到場參與會驗),呂桂鳳於109年5月26日知悉報告結果後 ,撥打電話告知甲○○此事並詢問如何處理,經甲○○與丁○○討 論後告知呂桂鳳將該次採樣之另1塊完整高壓混凝土地磚試體 送驗即可,甲○○並於109年5月27日聯絡呂桂鳳、集得思公司指 派之不知情之趙家麟前往中華檢測公司會驗,進而於同年月2 9日試驗完畢並取得報告。其後,乙○○於109年6月11日經手 該工程之「南投縣政府109年5月14日工程施工查核缺失改善 對策及結果表(第二次)」文書資料時,明知中大興公司在 第17頁「規劃設計問題及建議」欄位所載「2.本次查核抽驗 三塊高壓混凝土磚,送請實驗室試驗抗壓強度」、「對策及 結果:已抽驗送請實驗室試驗抗壓強度完成(詳附件D-2) 」、「完成日期:109.5.29」所附之高壓混凝土地磚試驗報 告,僅有1試體檢驗結果,顯不符合前揭作業要點及契約規 定,卻與甲○○討論後認僅需將同年5月29日之試驗報告作為 附件,勿刻意凸顯處理經過之異常情形,承前接續犯意,在 試驗報告之「試驗報告判定審核章」內「合格」欄位蓋章, 而為違背其監造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集集鎮公所,並因 此使中大興公司獲取未依契約規定辦理高壓混凝土地磚抗壓 試驗,而應由集集鎮公所註記工程缺失並扣款之不法利益。 甲○○則以前揭方式,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 ⒊中大興公司於109年6月29日順利取得匯入中大興公司台中商銀 帳戶之中集路工程第一期估驗款計共計2,570萬8,499元,李友 銘即遵守承諾,自行以估驗款項總額乘以百分之九十,再乘以 百分之五之計算方式算出115萬6,882元後,指示不知情之會 計林秀婷於109年7月1日自中大興公司合作金庫帳戶提領100萬元 現金、自泰祥木材行帳戶提領12萬元,加計己○○先前保管之零用 金數萬元交付戊○○,並指示林秀婷以「中集路-材料費用1,156, 882」名義將該筆款項以電腦登打記錄在中大興公司內部之資 金往來日報表資料內。戊○○繼而於同日某時,在中大興公司 辦公室內,將賄款115萬6,882元交予甲○○。甲○○收受賄款後 ,於同年月2至6日,分別前往某便利商店操作自動櫃員機, 將部分賄款存入其申辦之中小企銀帳戶(7月2日存入7萬元



,7月5日存入7萬1000元)、合庫帳戶(7月5日存入3萬9000 元)及丙○○申辦之中寮鄉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丙○○農會帳戶,7月6日存入20萬元)、丙○○郵局帳戶( 7月1日存入2萬9000元、7月3日存入9萬元)及張○慈郵局帳 戶(7月6日存入10萬元)。
⒋又中大興公司於109年10月29日收受匯入中大興公司台中商銀 帳戶之該工程第二次估驗款共計1,072萬9,654元後,李友銘 因認工程施作順利,乃承前揭行賄公務員之接續犯意,自行以 該工程第二次估驗款金額乘以百分之九十,再乘以百分之五 之計算方式,算出欲給付甲○○之賄款48萬2,834元,繼而指 示不知情之會計林秀婷於109年10月30日自泰祥木材行合庫帳戶提 領100萬元後,以「還老闆朋友前借款(含利息)98,2834」(李 友銘前曾向甲○○借款50萬元)名義將該款項以電腦登打記錄 在中大興公司內部之資金往來日報表資料內。其後,戊○○於 同日某時,指示己○○在中大興辦公室,將其中48萬2,834元 現金賄款連同還款之50萬元一併交付予甲○○。甲○○收受上開 賄款後,分別於同日22時25分許、翌日(即11月1日)4時58 分許,前往某便利商店操作自動櫃員機,將部分賄款5萬3,0 00元、8萬元存入其所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中黎 明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甲○○郵局帳戶 )、合庫帳戶;另於109年10月30日某時,將30萬元、11萬 元賄款各存入丙○○之農會帳戶及郵局帳戶。甲○○以前揭方式 ,共計向戊○○收取賄款379萬2,034元。 ㈤陳啟川擔任中大興公司主任技師,負責審查中大興公司承攬 工程之工程計畫書、開工報告、竣工報告、工程查報表,亦 負責依據督察結果製作「公共工程施工中營造業專任工程人 員督察紀錄表」(下稱督察紀錄表)等業務。戊○○、丁○○及 己○○均明知中大興公司所承攬集集鎮公所發包之中集路工程 ,陳啟川雖有於109年6月23日前往工地現場,但未製作督察 紀錄表,亦未授權他人以其名義製作督察紀錄表,又109年7 月9日陳啟川未前往中集路工程現場督察,竟因109年6月23 日內政部營建署辦理中集路工程施工查核時,認定中大興公 司專任工程人員督察次數不足,並在缺失第三點列載「專任 工程人員辦理4次工地督察,頻率不足,請增加督察次數。 」為補正缺失,而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 109年6月23日後某日,在中大興公司辦公室內,由戊○○授權 丁○○先以電腦繕打製作不實之編號專005、專006督察紀錄表 2份後,列印該2份督察紀錄表,再由戊○○提供載有「陳啟川 」簽名之其他文書紙張予己○○,由己○○、丁○○一同將該紙張 及督察紀錄表分別置放在一透明紙板之下方及上方,後以手



電筒自紙張下方往上照射「陳啟川」簽名字樣,繼而由己○○ 模仿陳啟川之簽名,在2份督察紀錄表偽造「陳啟川」署押 各1枚,並在署押後方分別填載「6/23」、「7/9」,製作虛 偽表彰陳啟川本人有於109年6月23日、7月9日辦理中集路工 程督察並製作督察紀錄表之不實私文書,再由丁○○於同年10 月底某日,將上開2份不實督察紀錄表檢附在中集路工程之 決算資料中,送至集集鎮公所交予不知前揭偽造文書情事之 承辦公務員甲○○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陳啟川集集鎮公所 及公共工程施工查核之正確性。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移送臺灣南庚○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移送併辦及追加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 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 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 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 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 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 同意,刑事訴訟法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 本判決引用被告甲○○、戊○○、丁○○、己○○、乙○○及集得思公 司(下稱被告等人)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被告等人 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 院卷第163頁),且於本院審理時被告等人及其等辯護人未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證據能力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 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 ,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㈡其餘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均係依法定程序合法 取得,並與本案均具有關聯性,且業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 據程序,檢察官、被告等人及其等辯護人亦表示不爭執其證 據能力,且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是該等證據 亦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理由及證據
㈠被告甲○○、戊○○、丁○○、己○○部分
  上揭犯罪事實,經被告甲○○、戊○○、丁○○、己○○坦白承認( 見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540號卷卷二【下稱 偵卷二】第150至171、89至94、120至130、216至221、258 至262、265至266、269至282、297至304、315至316、323至



327頁,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540號卷卷三【 下稱偵卷三】第10、35至39、43至48、58至64、79至86、11 0至113、130至141、155至161、186至191、195至196、287 至289、295至297、399至341、357至358頁,本院卷第160至 161、289至290、410至411、526至529頁),核與證人即被 害人陳啟川、證人林廷宇尤國任吳建忠黃靖淑、陳翰 陞、陳仲偉、丙○○、江明杉於調詢及偵訊時之證述及證人即 同案被告甲○○、戊○○、丁○○、己○○、乙○○於調詢、偵訊及本 院審理時之證述大致相符(見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9年度 偵字第5540號卷卷一【下稱偵卷一】第6至11、21至23、25 至34、52至56至、58至70、90至93、96至101、112至115、1 17至122、137至139、141至148、156至160、164至177、197 至207、210至222、236至239、262至264、266至273、282至 285、287至299、309至311、319至324頁,偵卷二第2至21、 57至69、73至94、120至130、138至171、216至220、258至2 62、268至283、296至303、309至310、314至317、323至327 頁,偵卷三第2至12、35至39、43至47、58至64、77至85、1 10至113、119至124、127至128、130至141、155至161、186 至191、195至196、198至209、234至248、251至256、280至 295、295至297、299至304、329至334頁、339至340、346至 348、351至352頁,本院卷第413至426、493至501、第509至 511頁),並有108年度中集路工程之工程抽查改善對策及結 果表、109年10月15日初驗紀錄、同年月30日驗收記錄、南 投縣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紀錄、落後原因及歷次請撥 付金額一覽表各1份、中華環境檢測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工程 材料實驗室研究中心材料試驗委託單、高壓混凝土地磚試驗 紀錄表2份及109年5月21日出具之高壓混凝土地磚試驗報告 、109年5月29日出具之高壓混凝土地磚試驗報告各1份、108 年度中集路工程109年5月14日工程施工查核缺失改善對策及 結果表(含附件D-2)、丙○○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證人丙○○之中寮鄉農會、臺灣銀行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影本 、被告甲○○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投分行、臺灣中小企業銀 行南投分行、中寮鄉農會、臺灣銀行存摺封面影本、109年5 月16日至18日、109年10月30日、109年10月1日至5日、109 年4月18日至20日、109年4月21日、109年7月1日之日記帳、 109年4月17日、109年6月25日至29日、109年7月1日之資金 往來日報表、被告甲○○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 通訊監察譯文及通訊監察基地臺位址各1份、自動櫃員機監 視器影像翻拍照片11張、甲○○中小企銀帳戶活期存款交易明 細、依帳號查詢客戶資料、甲○○合庫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結果、109年8月12日、108年9月26日之日記帳、108 年8月7 日、108年9月25日之資金往來日報表、108年度中集路工程1 09年6月23日、7月9日之公共工程施工中營造業專任工程人 員督察紀錄表、107年、108年及109年之日記帳節本、臺灣 中小企業銀行南投分行109年11月26日南投字第1098004686 號函暨檢附被告甲○○之交易明細及開戶基本資料、合作金庫 商業銀行南投分行109年12月3日合金南投字第1090004259號 暨檢附被告甲○○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中寮鄉農會10 9年12月25日中鄉農信字第1090000973號函暨檢附被告甲○○ 、證人丙○○之存款歷史交易明細、丙○○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 易清單、甲○○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張○豪郵局帳戶 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張○慈郵局帳戶歷史交易清單、南投縣 政府109年12月31日府採品字第1090308739號函、行政院公 共工程委員會110年1月6日工程管字第1090031461號函各1份 、108年度中集路工程之廠驗紀錄及試驗報告各4份、南投縣 政府公共工程材料試(檢) 驗作業要點、集集鎮公所108年度 中集路工程之公共工程委託技術服務契約書影本、工程採購 契約書影本、南投縣政府109年5月14日工程施工查核缺失改 善對策及結果表(第二次) 影本、108年10月30日之資金往來 日報表、108年度中集路工程單價分析表、高壓混凝土地磚 、硬底基層詳圖契約圖說、八張街管溝工程之公開招標、決 標公告網路列印本、武昌宮改善工程之公開招標、決標公告 網路列印本、107年度候車亭工程 之公開招標更正、決標公 告網路列印本、108年度中集路工程之公開招標、決標公告 網路列印本、相關工程請款入帳明細、中大興營造有限公司 之集集鎮農會、台中銀行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影本、八張街 管溝工程之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工務課簽呈、支出憑證黏 存單、武昌宮改善工程之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107年度候 車亭工程之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108年度中集路工程之工 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工務課簽呈各1份、本院109年聲搜字50 7號搜索票、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扣押物品目錄表各5 份、本院108 年聲監字第324號、108年聲監續字第507號、1 09年聲監續字第27號、54號、87號、111號、138號、172號 、203號、231 號、267號、302號、354號、109年聲監字第2 33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中大興公司台中商業銀行號帳 戶台幣交易明細、泰祥木材行合庫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 影本各1份在卷可查(見偵卷一第13至18、35至41、71至76 、103至104、240至215、246至260、300至301、304、306至 307、312至315頁、偵卷二第30至43、48至49、50至55、196 至206、207至212、289至292、318至321頁、偵卷三第13至2



9、87至93、101至107、115至118、142至152、210至215、2 18至226、229至232、291、307至312頁,臺灣南投地方檢察 署109年度偵字第5540號卷卷四【下稱偵卷四】第19至78、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235號卷【下稱偵卷五 】第63至90、133至141、197至198頁),是被告甲○○、戊○○ 、丁○○、己○○自白與事實相符,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甲○○ 、戊○○、丁○○、己○○上開犯行均堪認定,均依法論科。 ㈡被告乙○○、集得思公司部分
  訊據被告乙○○固坦承有於犯罪事實一㈣所載時間為犯罪事實 一㈣行為,惟矢口否認有何違法審查圖利之犯行,辯稱:我 否認犯罪,我只有建議,沒有決定權,我也沒有意圖去圖利 等語,辯護人為其辯護稱:被告乙○○有屢次表明正常程序應 重新取樣,再次送驗,並主觀上並無圖中大興公司不法利益 ;監造性質為勞務契約,不處理任何與財產有關之事務,應 該不構成背信罪;送驗部分,南投縣材料試驗品質管制規定 ,並未要求同時取樣之試體必須同一次送驗,而僅送驗一塊 之處理,並不構成對材料審查違反法令;至於缺失改善表, 被告乙○○主觀上未有使自己、集得思公司及中大興公司獲得 不法利益之意圖等語;被告集得思公司部分辯稱:被告乙○○ 不構成政府採購法第88條之罪,故集得思公司亦不成立同法 第92條之罪等語,經查:
 ⒈被告乙○○有於犯罪事實一㈣所載時間為犯罪事實一㈣行為,業 經被告乙○○坦白承認(見偵卷一第164至176、198至207頁, 偵卷三第199至209、234至248,本院卷第161頁),且與證 人即同案被告甲○○、丁○○於調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相符(見偵卷二第2至21、58至69、138至171、216至220、2 58至262頁,偵卷三第77至85、339至341,本院卷第413至42 6、502至508頁),且有108年度中集路工程之南投縣政府工 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紀錄、落後原因及歷次請撥付金額一覽 表各1份、中華檢測公司中部工程材料實驗室研究中心材料 試驗委託單、高壓混凝土地磚試驗紀錄表2份及109年5月21 日出具之高壓混凝土地磚試驗報告、109 年5月29日出具之 高壓混凝土地磚試驗報告各1份、108年度中集路工程109年5 月14日工程施工查核缺失改善對策及結果表(含附件D-2) 、南投縣政府109年12月31日府採品字第1090308739號函、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0年1月6日工程管字第1090031461 號函各1份、108年度中集路工程之廠驗紀錄及試驗報告各4 份、南投縣政府公共工程材料試(檢) 驗作業要點、南投縣 集集鎮公所108年度中集路工程之公共工程委託技術服務契 約書影本、工程採購契約書影本、南投縣政府109年5月14日



工程施工查核缺失改善對策及結果表( 第二次) 影本、108 年度中集路工程之公開招標、決標公告網路列印本、108年 度中集路工程之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工務課簽呈各1份在 卷可查(見偵卷一第37至41、73至76、103至104頁,偵卷三 第115至118、142至152、210至211、212至215、218至226頁 ,偵卷四第36至41、62至66頁),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 
 ⒉辯護人雖為被告乙○○辯護稱:被告乙○○有屢次表明正常程序 應重新取樣,再次送驗等語,惟被告乙○○亦自承當時是我建 議送一塊試體檢驗等語(見本院卷第410、411頁),且亦於 試驗報告合格欄位蓋章,顯然最終還是決定僅送一塊試體檢 驗並在試驗報告合格欄上表示試體送驗合格之意思,是辯護 人所辯稱即不足採。
 ⒊按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違法審查圖利罪(以下 或稱本罪),係以「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審查 、監造、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 之利益,對技術、工法、材料、設備或規格,為違反法令之 限制或審查,因而獲得利益者」為構成要件。至所稱「違反 法令之審查」為何?首應先究明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為 建立政府公平、公開之採購制度,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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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環境檢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集得思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大興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興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