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36號
原 告 傅俊傑
訴訟代理人 鍾明諭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張暘羚
鄭文淵
林柏仲
許朝俊
許萓芮
上列被告等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7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張暘羚、鄭文淵、林柏仲、許朝俊、許萓芮被訴殺 人未遂案件,經本院判決無罪,依上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 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失所依附,應併 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林昱志 法 官 顏代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