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臺東、成功簡易庭(民事),東小字,111年度,248號
TTEV,111,東小,248,2022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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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東小字第248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黃智華
被 告 鍾國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980元,及其中5,659元自民國111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前向訴外人原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太電信)申租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使用,惟未依約繳納電信費,積欠電信費5,659元、提前終止契約之專案補貼款10,321元,合計15,980元,嗣亞太之星將其對被告之上開債權讓與原告,原告乃依電信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原告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為答辯,且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由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債權讓與證明書、門號費用帳單、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方案同意書及續約方案同意書等證據資料為證,應可信實,其聲明之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件係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件訴訟費用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並依同法第78條命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95047臺東縣○○市○○路000號)提出上訴狀,並繳納上訴裁判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美琴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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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