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東、成功簡易庭(民事),東小字,111年度,246號
TTEV,111,東小,246,20221215,1

1/1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東小字第246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郭啟良
被 告 羅庭裕
如上當事人間111 年度東小字第246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1 年12月15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1 年12月15日在本
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晶純
書記官 張耕華
通 譯 林璟霈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
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三日起至民國一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數為九期。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書記官 張耕華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