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11年度,420號
TNEV,111,南簡補,420,2022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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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420號
原 告 林淑萍
訴訟代理人 蔡佳渝律師
被 告 吳祚漢
訴訟代理人 鄭鴻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後迄未繳納裁判
費。茲因課稅現值通常遠遠低於市場價格,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是
否宜依課稅現值核定,有不同見解,為免見解歧異造成當事人困
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暫
課稅現值新臺幣(下同)342,600元計算裁判費,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裁判費3,75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呂伊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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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