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418號
原 告 梁偉德
訴訟代理人 許照生律師
被 告 高孟鍏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孟鍏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
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
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萬2800元【(聲明第1項)房屋
課稅現值127萬8800元,加上(聲明第2項)租金4萬4000元。至
於訴之聲明第3項屬附帶請求損害賠償,不併算價額】,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萬41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