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415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魏至平
被 告 黃信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後迄未繳納
裁判費。茲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新臺幣(下同)298,441元
,應繳裁判費3,2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呂伊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