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40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魏至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展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