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397號
原 告 吳俊樑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霖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0,00
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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