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390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訴訟代理人 林銘輝
被 告 林蘭花
劉詩婷
劉容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
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
事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
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裁定參照)。本
件原告代位其債務人即被告林蘭花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分割林蘭
花與被告劉詩婷、劉容哲所繼承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以林蘭花之
應繼分3分之1計算,其可獲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9,754元(
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9,754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
,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附表:
編號 遺產內容 土地面積 公告現值 權利範圍 原告主張被代位人之應繼分 訴訟標的價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678.34㎡ 5,100元/㎡ 公同共有3分之1 3分之1 678.34㎡×5,100元/㎡×3分之1×3分之1=384,393元 2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884.90㎡ 5,100元/㎡ 公同共有12分之1 3分之1 884.90㎡×5,100元/㎡×12分之1×3分之1=125,361元 合計 509,7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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