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388號
原 告 林黃貴蘭
訴訟代理人 王朝揚律師
林學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王丹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 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 有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依原告民事起訴狀之記載(見南司簡調卷第11頁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