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聲字第79號
聲 請 人 鄭國平
相 對 人 林資成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非訟事件 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 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 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固稱: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經 起訴在案,執行事件查封財產拍賣後,勢難回復原狀,為此 願供擔保請准裁定停止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97656號強制執 行事件。惟該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係對本院110年 度司票字第3288號民事裁定所載本票提起訴訟,該強制執行 事件卻是以本院110年度司票字第2405號民事裁定為執行名 義,顯有不同。此業經本院核閱該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事件及強制執行事件卷宗確認無訛。聲請人據以聲請停止該 強制執行程序,核與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不符,自應予 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呂伊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