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聲字第77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傅玉騰之債權人,而傅玉騰等人間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業經本院受理;因傅玉騰得以繼承吳
順富之遺產清償債務,故聲請人與該代位請求分割遺產案件
有利害關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請求准
予閱覽卷宗等語。
二、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
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
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
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所
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
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
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0
號裁定意旨參照)。聲請人既非上開民事事件當事人,又未
獲得該事件當事人同意其閱覽卷宗,自應釋明其有法律上利
害關係且經法院裁定許可,始得閱覽系爭事件卷宗。
三、聲請人固以前詞聲請閱卷上開民事卷宗,惟依聲請人所陳述
內容,僅能認其與該事件具有經濟上利害關係,尚不足以釋
明其有何法律上利害關係,故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呂伊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