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南簡字第8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訴訟代理人 柯宏賢
蔡佳和
被 告 杜德豊
杜進祥
何杜淑美
杜碧霞
杜正雄
杜坤原
杜秋霞
杜秋香
杜秋美
吳秀冷
連杜淑惠
杜淑貞
杜文龍
杜淑峰
王昭惠
王俊傑
王竣楷
鐘慶華
吳水木
吳試諒
吳水吉
吳漢忠
吳漢旭
吳漢陽
顏明宗
顏明崑
顏明全
郭顏麗玉
楊顏麗英
顏貝珍
楊素貞
楊秀貞
楊真貞
許美琴
許瑞瑛
許美莉
許美紅
許凱琳
許凱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
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與被代位人杜金菊杜金菊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被繼承人杜紂之遺產,應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三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前段規定,當事人喪失訴訟 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 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第168條、第169條第1項及第170條至前條之規定,於有訴 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又第168條至第172條及第174條規定 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同 法第175條亦定有明文。原告法定代理人魏寶生於原告起訴 後變更為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並具狀聲明承受本件訴訟(見本院第177- 187頁),有原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聲明承受訴訟狀在卷可 按,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係被代位人杜金菊之債權人,對杜金菊有新臺幣(下 同)157,213元及利息之債權。被告與杜金菊共同繼承被 繼承人杜紂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應繼 分如附表二所示。惟杜紂之繼承人迄今無法達成分割系爭 遺產之協議,且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杜金菊怠 於行使分割遺產之權利,原告為保全債權,爰依民法第24 2條、第1148條、第824條第2項規定,代位債務人杜金菊 請求分割系爭遺產。
(二)又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 法不能協議決定,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 之分配:⒈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 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⒉原物分 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 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1、2項、第830條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而分割之方法,固可由法院自由裁量,不 受共有人主張之拘束,但仍應斜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 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利益等,公平裁量。系爭 遺產為不動產,原物分割,由被告按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應符合公平原則。
(三)聲明:
⒈被代位人杜金菊及被告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予 分割,並由被代位人與被告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 別共有。
⒉訴訟費用由被代位人與被告依附表二所示之比例共同負擔 。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06年司執字第72364號債 權憑證影本、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不動產登記謄本、杜金 菊財產清單資料、本院110年司執字第96125號民事執行函 文影本、被繼承人杜紂之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杜紂遺產 稅逾核課期間案件證明書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 台南市東南地政事務所107年普字第103050號繼承登記資 料(見本院卷第25-51頁)查核無訛;被告已於相當時期 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 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 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是本院審酌前揭證據資料,應 堪信為真正。
(二)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 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為民法第242條所明定。而債權 人得予代位債務人行使之權利,並非僅以請求權為限,凡 非專屬於債務人本身之權利,均得為之。此項代位權行使 之範圍,就同法第243條但書規定旨趣推之,並不以保存 行為為限,凡以權利之保存或實行為目的之一切審判上或 審判外之行為,諸如假扣押、假處分、聲請強制執行、實 行擔保權、催告、提起訴訟等,債權人皆得代位行使(最 高法院69年度台抗字第240號裁定意旨參照)。原告對杜 金菊有前揭未受償債權存在,杜金菊與被告基於繼承之法 律關係,繼承被繼承人杜紂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而為公 同共有人,而系爭遺產並無證據證明有不能分割之情形, 或有公同共有存續期間或分管契約之約定,因杜金菊怠於 行使分割遺產之權利,致原告無法進行拍賣程序換價受償 ,則原告主張其得代位杜金菊請求其餘繼承人即被告分割 遺產,提起本件分割遺產之訴,應屬有據。
(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 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第11 51條、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遺產之 公同共有係以遺產之分割為其終局目的,而以公同共有關 係為暫時的存在。又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 求分割遺產,該條所稱之「得隨時請求分割」,依同法第 829條及第830條第1項規定觀之,自應解為包含請求終止 公同共有關係在內。又分割之方法,固可由法院自由裁量 ,不受共有人主張之拘束,但仍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
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利益等,公平裁量。 本院審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目的,係在於將來就被代位 人杜金菊所繼承之財產價值取償,認將如附表一所示土地 ,依杜金菊與被告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欄所示比例分 割為分別共有,符合全體共有人之利益,尚屬公平合理, 為適當、公允之分割方式。
五、綜上所述,原告代位債務人杜金菊,請求將杜金菊與被告公 同共有附表一所示被繼承人杜紂之遺產,按附表二所示應繼 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六、本件雖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之簡易訴訟事件,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然該判決內容性質上不適宜為假執行 ,爰不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事件涉訟,由敗訴當 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 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查裁 判分割遺產之形成訴訟,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應斟 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全體繼 承人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原告聲明之拘束 ,亦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是本件原告代位請求裁判分割 遺產雖有理由,惟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依被代位人杜金菊 應繼分比例之訴訟費用部分即應由原告負擔之,被告則依其 等應繼分比例負擔,始屬公允,爰判決如主文第3項所示。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台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附表一 編號 財產種類及數量 權利範圍 ⒈ 土地:台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面積4326.27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2169分之50 ⒉ 土地:台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面積936.89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2169分之723 ⒊ 土地:台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面積1,904.39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2169分之50 ⒋ 土地:台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面積252.84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2169分之50 ⒌ 土地:台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面積8.55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2169分之50 ⒍ 土地:台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面積101.15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2169分之723 ⒎ 土地:台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面積4.7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2169分之723 ⒏ 土地:台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面積5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3分之1 ⒐ 土地:台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面積57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3分之1 ⒑ 土地:台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面積106.17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10617分之245
附表二 序號 繼承人姓名 應繼分比例 ⒈ 杜德豊 7分之1 ⒉ 杜進祥 公同共有7分之1 ⒊ 何杜淑美 ⒋ 杜碧霞 ⒌ 杜正雄 ⒍ 杜坤原 588分之13 ⒎ 杜秋霞 588分之13 ⒏ 杜秋香 588分之13 ⒐ 杜秋美 588分之13 ⒑ 杜金菊 588分之13 ⒒ 吳秀冷 公同共有7分之1 ⒓ 連杜淑惠 ⒔ 杜淑貞 ⒕ 杜文龍 ⒖ 杜淑峰 ⒗ 王昭惠 1764分之13 ⒘ 王俊傑 1764分之13 ⒙ 王竣楷 1764分之13 ⒚ 鐘慶華 98分之1 ⒛ 吳水木 公同共有7分之1 吳試諒 吳水吉 吳漢忠 吳漢旭 吳漢陽 顏明宗 公同共有7分之1 顏明崑 顏明全 郭顏麗玉 楊顏麗英 楊貝珍 楊素貞 楊秀貞 楊真貞 許美琴 公同共有7分之1 許瑞瑛 許美莉 許美紅 許凱琳 許凱雯
附表三 序號 姓名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⒈ 杜德豊 7分之1 ⒉ 杜進祥 公同共有7分之1 ⒊ 何杜淑美 ⒋ 杜碧霞 ⒌ 杜正雄 ⒍ 杜坤原 588分之13 ⒎ 杜秋霞 588分之13 ⒏ 杜秋香 588分之13 ⒐ 杜秋美 588分之13 ⒑ 原告 588分之13 ⒒ 吳秀冷 公同共有7分之1 ⒓ 連杜淑惠 ⒔ 杜淑貞 ⒕ 杜文龍 ⒖ 杜淑峰 ⒗ 王昭惠 1764分之13 ⒘ 王俊傑 1764分之13 ⒙ 王竣楷 1764分之13 ⒚ 鐘慶華 98分之1 ⒛ 吳水木 公同共有7分之1 吳試諒 吳水吉 吳漢忠 吳漢旭 吳漢陽 顏明宗 公同共有7分之1 顏明崑 顏明全 郭顏麗玉 楊顏麗英 楊貝珍 楊素貞 楊秀貞 楊真貞 許美琴 公同共有7分之1 許瑞瑛 許美莉 許美紅 許凱琳 許凱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