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681號
上 訴 人 陳世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瑞霖及林彩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後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及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6,61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呂伊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