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1年度,370號
TNEV,111,南簡,370,2022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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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370號
原 告 吳月紅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瑞原
原 告 劉金忠
劉璧榕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信泰律師
被 告 陳怡馨
訴訟代理人 陳妙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延展至民國111年12月30日下午5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原
定於同年12月23日下午5時宣示判決,惟因本件案情繁雜(
原告請求項目金額、兩造過失責任比例及被告主張抵銷等)
,致無法如期宣判,認有延後宣判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
定延展宣示本件判決期日至111年12月30日下午5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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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