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836號
原 告 林瑞彬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仁德螺絲廠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仁德螺絲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萬5,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2,879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22,379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22,379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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