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40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張天耀
被 告 龍葳即龍雲珍
朱柏申 籍設臺北市○○區○○街00○0號0樓 (遷出國外)
朱治平
朱如山
朱慶慶
龍蓬興
龍逢春
龍雲屏
陳偉明(年籍、住所均不詳)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未載明被告朱柏申、 龍蓬興之住所,也未提出被告陳偉明之年籍、住所,本院亦 無從查明被告陳偉明是否有當事人能力,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10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送裁定後20日內補正,原告於11 1年10月26日收受補正裁定,惟迄未補正,其訴顯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