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協同辦理車輛移轉登記等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1年度,1274號
TNEV,111,南簡,1274,20221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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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274號
上 訴 人 劉宇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唐韻雯間請求偕同辦理車輛移轉登記等事
件,上訴人對本院臺南簡易庭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所為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及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呂伊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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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