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1年度,1266號
TNEV,111,南簡,1266,2022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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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南簡字第126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吳政諺
曾玟玟
李禹靚


被 告 龍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捌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96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96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於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 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 訴之撤回,被告於期日到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 期日起;其未於期日到場或係以書狀撤回者,自前項筆錄或 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 。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第 2項前段、第4項及第26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 告原以龍平湯子儀湯宗憲黃祈諺黃豪傑為被告。嗣 於本院審理中,當庭撤回對被告湯子儀湯宗憲黃祈諺黃豪傑之起訴,黃祈諺黃豪傑對於原告撤回起訴,業已同 意(卷第102頁),另湯子儀湯宗憲未提出異議,揆諸上開 規定,原告撤回對其等之起訴,僅餘當事人欄所列被告,核 均與前揭規定相符,是生撤回效果,此先予敘明。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 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 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一)被 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60,211元,及自民國106年



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75計算之利息,及 自96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於6個月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之違約金;(二)被告龍平應給付原告3,831元,及自96年8月 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 96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於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嗣於本院審理中,當庭變更聲明如後所示(卷第102 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上開規定,應予准 許。
三、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向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臺東企銀)申請信用貸款,借款額度為200,000元,自9 2年1月29日起,分36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率以年利率 10%固定計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 約金,若有任何一期未依約給付即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未 依約履行繳款義務,尚積欠本金3,831元及約定利息、違約 金未清償。嗣臺東企銀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並通知被告, 屢次催告償還,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 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臺 東企銀授信約定書、本票、債權讓與證明書暨附表、公告報 紙等件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7-38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以供本 院審酌,本院綜合上開事證,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自堪認原 告主張事實為可採信。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 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而法院為終局判決時, 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為2,870元(即第一 審裁判費),原告請求為有理由,爰依上開規定確定被告應 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程序之事



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 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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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