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11年度,430號
TNEV,111,南小補,430,2022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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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補字第430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楊豐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逸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83
元,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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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