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11年度,413號
TNEV,111,南小補,413,2022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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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補字第413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


被 告 邱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
。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45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呂伊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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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