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1年度,2094號
TNEV,111,南小,2094,20221219,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字第2094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紫琳陳昱蓉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紫琳陳昱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
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