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1年度,1920號
TNEV,111,南小,1920,2022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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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林昶何



被 告 王國明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1920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上午09時4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
南簡易庭簡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雅惠
書記官 黃稜鈞
通 譯 呂敏豪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萬0040元,及其中1萬7414元自民國95年11月1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9.9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計算之15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黃稜鈞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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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