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1年度,1919號
TNEV,111,南小,1919,2022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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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南小字第191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林泳宏
被 告 歐陽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358元,及其中新臺幣29,056元,自民國95年10月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9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惟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判決,上訴之理由,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從而,提起上訴時,應於上訴狀或上訴理由書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所規定之各款事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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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