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1年度,1787號
TNEV,111,南小,1787,2022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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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鄭喻云
被 告 黃柏騰即黃淙驛


上列當事人間111 年度南小字第178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11 年12月8 日下午1 時5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獻楠
書記官 蕭雅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參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壹佰參拾元,自民國一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蕭雅文
           法 官 王獻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蕭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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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