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1年度,1781號
TNEV,111,南小,1781,2022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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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南小字第1781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訴訟代理人 林良
被 告 葉怜琦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1781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
民國111年12月7日上午10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田玉芬
書記官 黃紹齊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貳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參仟捌佰玖拾貳元自民國111 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黃紹齊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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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