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南小字第1777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地址:臺北市○○區○○路000號
訴訟代理人 陳緯雄 地址:同上
張峰瑞 地址:同上
被 告 陳若慈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瑤
複代理人 林華祥 地址: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壹、原告主張意旨引用民事起訴狀所載(參見本院111年度南司
小調字第1311號卷第11頁至第12頁)。
貳、被告答辯意旨引用民事答辯狀所載(參見本院111年度南小
字第1777號卷第35頁至第39頁)。
參、經查: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方榮德駕車欲駛出停車格時,被告突開車門
,致發生車損等情,惟被告辯稱:係被告先開車門,人在車
外,彎腰整理車內物品時,方榮德始駕車撞到被告車門,被
告並無過失,故被告不須負賠償責任等語。
二、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
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既然被告否認係其突然開
車門而發生車禍,原告則應就被告突然開車門肇事之事實負
舉證之責任。惟原告僅能證明有車損,但未能證明發生車禍
之原因,應認原告未能善盡舉證之責任,原告既未能證明車
禍原因係可歸責於被告,被告自不須負賠償之責任。
肆、綜上所述,原告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應予駁回,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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