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1年度,1636號
TNEV,111,南小,1636,2022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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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南小字第1636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訴訟代理人 李仁傑
被 告 黃天化


上列當事人間111 年度南小字第1636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11 年12月15日上午09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十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雯娟
書記官 朱烈稽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9,514元,及其中新臺幣59,414元自民國95年3 月27日起至民國95年4 月24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 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95年4 月25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朱烈稽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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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