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1年度,1534號
TNEV,111,南小,1534,20221228,1

1/1頁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楊思誠
訴訟代理人 張喬薰
被 告 丁禹岑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1534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中
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上午09時5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家瑛
書記官 陳雅婷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雅婷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