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執照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11年度,807號
TPBA,111,訴,807,2022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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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07號
原 告 蕭宏宇

方文

陳勝

凌松柏
簡鳳

王毓麒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冠甫 律師
張安婷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代 表 人 黃一平(局長)

訴訟代理人 張藏文 律師
參 加 人 台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刁建生(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建築執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台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起造人騰竣建設有限公司向被告申請在臺北市大安區大 安段二小段85地號土地,興建1幢1棟地上10層地下2層共20 戶建物之建造執照,經被告審認符合規定,乃於民國110年8 月12日核發110建字第0199號建造執照(下稱原處分),嗣 被告於同年11月19日核准將起造人變更為參加人。原告等6 人不服原處分,於110年12月27日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提起 訴願,主張原處分防火間隔不符規定且渠等有使用該防火間 隔通行之必要,故請求撤銷原處分。經訴願機關決定駁回, 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原告提起本件撤銷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 。倘本院審酌本件審理結果認原告之訴有理由,將致原處分 遭撤銷,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應有使參加人獨 立參加訴訟之必要,且本件已定112年2月2日下午3時30分於 本院第7法庭行準備程序,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心 弘 
    法 官 畢 乃 俊
     法 官 鄭 凱 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 芳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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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騰竣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