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11年度,69號
TPBA,111,訴,69,20221212,2

1/1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9號
上 訴 人 陳章瑄即新竹縣私立柏林國際托嬰中心
即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張婉娟 律師
邱懷祖 律師
鄭家羽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竹縣政府間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69號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
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得 君
法 官 彭 康 凡
法 官 周 泰 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 偉 倫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