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估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11年度,363號
TPBA,111,訴,363,2022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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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63號
原 告 張豐年
楊國禎
李蔚慈
陳昌裕
賴來安
洪聖淵
劉勇志
陳帝
黃智鴻
紀信宇
羅詮恆
陳憬錡
陳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憲政 律師
被 告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代 表 人 張子敬
訴訟代理人 蔡進良 律師
黃冠中 律師
參 加 人 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
代 表 人 張庭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
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事實概要:
㈠、原開發單位經濟部水利署因興辦水利事業,依水利法第46條 第1項第2款規定,規劃大安溪(鯉魚潭水庫)及大甲溪(石崗 壩)流域引水工程之開發,經實施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評估, 並提具「大安大甲溪水源聯合運用輸水工程計畫」(下稱系 爭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轉送 被告審查。被告所設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下稱評審委 員會)以民國102年9月9日第244次會議作成審查結論,經被 告以102年10月23日環署綜字第1020091265號公告系爭計畫



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系爭計畫開發單位嗣變 更為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下稱中區水資源局),經濟 部則以105年12月1日函請被告備查。
㈡、中區水資源局製提系爭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下稱系爭評 估書)初稿,由經濟部以108年10月3日函檢附該初稿、勘察 現場及公聽會紀錄送請被告審查。經評審委員會以109年12 月23日第389次會議決議審核通過,並作成審查結論(下稱10 9年12月23日審查結論),被告將該審查結論送達中區水資源 局,由中區水資源局作成系爭評估書,並送請被告依109年1 2月23日審查結論認可。系爭評估書經審查通過,被告乃以1 10年6月29日環署綜字第1100036839號公告(下稱原處分)系 爭評估書及109年12月23日審查結論摘要。原告不服原處分 ,循序提起本件撤銷訴訟。
三、經查,中區水資源局為系爭計畫引水工程之開發單位,如判 決結果為原告勝訴,勢將影響其就該水利事業所為之興辦作 為及引水建造物之建造工程,本院認為本件訴訟之結果,其 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可能將受損害,有使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之必要。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魏式瑜
法 官 劉正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聚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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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