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9號
原 告 杜聿琛
訴訟代理人 翁國彥 律師
被 告 國防部
代 表 人 邱國正(部長)
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 律師
卓素芬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11月17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
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定112年1月31日上午10時0分,
於本院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林淑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