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稅捐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9年度,1201號
TPBA,109,訴,1201,2022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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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01號
原 告 喜上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喜多屋有限公司(代表人:胡惠蘭)



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蔡碧珍局長

訴訟代理人 賴雪琴

蔡素
許柏揚
參 加 人 王興華

孫鷹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稅捐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興華、孫鷹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被告之代表人原為王綉忠,於訴訟進 行中變更為蔡碧珍,茲據被告新任代表人蔡碧珍具狀聲明承 受訴訟(本院卷一第519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二、按行政法院認為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 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 第1項定有明文。          
三、緣原告董事喜多屋有限公司(下稱喜多屋公司,業經經濟部 中部辦公室以民國103年11月20日經授中字第1033207535號 函廢止登記在案)之代表人王仁傑喜多屋公司登記之董事 及唯一股東)於108年11月29日持原告之工商憑證經由網路 申請原告自108年12月2日起至109年12月1日止展延停業,經 被告以108年12月2日北區國稅新莊銷審字第1083620433號函 (下稱被告108年12月2日函)准予備查。嗣因被告經新北市 政府通報王仁傑前因詐欺一案業經判決有罪確定在案,依公 司法第108條第4項準用同法第30條,及參照同法第8條第2項 、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4條等規定,王仁傑已不得充任有限



公司清算人,故自無權代表喜多屋公司申請原告展延停業, 乃以109年4月29日北區國稅新莊銷審字第1090607869號函( 下稱原處分)通知新北市政府有關被告以108年12月2日函同 意王仁傑為原告於108年11月29日申請展延停業(自108年12 月2日至109年12月1日止)一案,予以撤銷。原告不服原處 分,提起訴願,經訴願不受理後,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四、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24條 、第25條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 或廢止登記者,準用之,亦為公司法第26條之1所規定。是 以,公司解散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後,應進行 清算程序,在清算完結前,法人之人格於清算範圍內,仍然 存續,必須待清算完結後,公司之人格始得歸於消滅,不因 清算人怠於進行清算而異。經查,新北市政府因認原告有自 行停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業依公司法第10條之規定以109年 7月17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098095672號函命令解散,原告嗣 並經新北市政府於109年10月12日以新北府經司字第1098101 637號函廢止登記,且原告於解散後實際上並未進行清算等 情,有原告公司之登記卷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2月26日 新北院賢民事秋109司司426字第10530號函可稽(本院卷一 第199頁)。因此,原告公司既未清算完結,其法人格自未 消滅,而仍有當事人能力,合先敘明。
五、次按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有 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 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清算人有數人 時,得推定一人或數人代表公司,如未推定時,各有對於第 三人代表公司之權,公司法第8條第2項、第113條準用第79 條及第8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公司之章 程並無關於清算人之規定,且經命令解散後復未選任清算人 ,並進行清算程序等節,有原告公司之登記卷足憑。是以, 原告公司即應以其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對外代表公司。而依 原告公司登記卷之記載,原告之股東為喜多屋公司、王興華 及孫鷹3人,故該等股東依公司法第79條準用第85條第1項前 段規定,均得擔任原告公司之代表人,惟因喜多屋公司與王 興華、孫鷹就是否應提起本件訴訟之意見並不一致(參本院 111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筆錄),且因原處分撤銷被告108年 12月2日函,致新北市政府嗣以原告有自行停業6個月以上之 情事,而依公司法第10條之規定以109年7月17日新北府經司 字第1098095672號函命令原告解散,是原處分涉及公司應否 存續或進入清算程序,而王興華、孫鷹既為原告公司之清算



人,復認原告應進行清算程序,則倘若原告勝訴,自有對其 等代表公司之權利及法律上利益造成影響之虞,揆諸首開規 定,自應裁定命王興華、孫鷹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林麗真
法 官 林秀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正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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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喜多屋有限公司(代表人:胡惠蘭)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喜多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