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訴字,111年度,76號
TPEV,111,北訴,76,20221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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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訴字第76號
上 訴 人 環聯亞洲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陳信義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4,335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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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聯亞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