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停車費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1年度,2720號
TPEV,111,北補,2720,2022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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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720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實貴孝夫
訴訟代理人 曾妍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淨惠間給付停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7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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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