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667號
原 告 高竑睿
法定代理人 耿宇涵
高偉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小南國婦幼館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