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1年度,2562號
TPEV,111,北補,2562,2022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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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562號
原 告 顧台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芷蒨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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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