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988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富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吉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捷靖資訊有限公司、瑞佳資訊有限公司間
請求確認質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6,098元,應徵收上訴裁判費4,4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