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9058號
原 告 李旻祥
訴訟代理人 林宏都律師
蔡穎瑩律師
被 告 許筱微
蘇郁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
於民國111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乙○○、丙○○應分別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乙○○、丙○○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乙○○、丙○○如分別以新臺幣壹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原告原起訴請求乙○○、丙○○、王翊鈞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110年度附民字第446號卷,下稱 附民卷,第7頁)。嗣原告與王翊鈞於民國111年1月27日以1 萬元調解成立(見附民卷第35至36頁),原告於同年8月30 日減縮為請求被告乙○○、丙○○各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見本 院卷第57頁),為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所許,合 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乙○○、丙○○、王翊鈞於108年9月27日22時許,在 新北市○○區○○路00號東北燒烤店內恐嚇原告,王翊鈞更當場 掌摑原告之臉頰,使原告心生畏懼,時常擔憂會遭受乙○○、 丙○○、王翊鈞對原告名譽及人身自由造成危害,致原告精神 上受有莫大之痛苦,為此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 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乙○○、丙○○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各1 0萬元等語。並聲明:㈠被告乙○○、丙○○應各給付原告10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辯稱:被告只是說話口氣比較重,原告沒有心生恐懼,
原告沒有精神上之損害,不得請求被告賠償等語。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乙○○委託甲○○裝修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巷00 號3樓之2房屋,因施工不符期待,即找其男友丙○○及友人王 翊鈞協助一同向甲○○要求工程款項之損害賠償,乙○○、丙○○ 、王翊鈞於108年9月27日22時許,由乙○○以談判工程事宜為 由邀約甲○○至咖啡館,嗣一行人至新北市○○區○○路00號東北 燒烤店用餐,席間乙○○指控甲○○曾對其為猥褻行為,甲○○否 認且無意願就工程款項或猥褻行為賠償乙○○等人,乙○○、丙 ○○及王翊鈞即共同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由王翊鈞當場 向甲○○恫稱要將甲○○的相片影印張貼於網路及甲○○居住之社 區,並掌摑甲○○之臉頰,乙○○及丙○○則稱要甲○○拿出錢來等 語,而共同以此加害生命、身體及名譽之方式恐嚇甲○○,使 甲○○因此心生畏懼,而生危害於甲○○之安全之事實,經本院 刑事庭認定屬實,刑事部分乙○○、丙○○、王翊鈞因而被依恐 嚇危害安全罪各判處拘役55日確定,經本院調閱本院111年 度簡字第388號刑事卷宗查閱屬實,並有本院111年度簡字第 388號刑事簡易判決、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72號刑事判決附 卷可稽(見附民卷第53至57頁、本院卷第61至74頁),自堪 信上開事實為真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 條第 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按不法侵害 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 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 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 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以核定相當 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3 號、76年台上字第1908號判例可資參照)。本院審酌被 告於上開時地所為恐嚇危害安全之行為,致原告心生畏懼, 原告之精神確受有痛苦,並考量本院刑事庭勘驗原告提供之 錄音檔案如附件所示勘驗結果之對話內容(見本院111年度 簡字第388號刑事卷第137至140頁、本院卷第64至66頁), 並斟酌兩造自陳之學經歷、收入狀況及經濟條件(見本院卷 第29頁、第57至58頁)等一切情狀,認本件原告請求被告乙 ○○、丙○○賠償之精神慰撫金分別以1萬元為適當。原告逾此 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
五、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 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 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 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 損害賠償有理由者,屬於金錢債務,且未定期限,是原告請 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6月29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亦屬有據。 六、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乙○○、丙○○各 給付原告1萬元,及均自110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逾此部 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 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院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 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 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已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
八、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陳述,經審酌後,認 均與本件之結論無礙,爰不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九、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件係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由刑事合議庭裁定移送民事庭之事件,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本件訴訟費用額, 確定如後附計算書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0元 免徵裁判費
合 計 0元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附件:
⑴勘驗標的檔案名稱:告證2-恐嚇錄音
發生時間:108年9月27日22時許。
地點:新北市○○區○○路00號之東北燒烤店。王翊鈞:因為有些截圖都有在啦。 柯閔中:有啊,這都證據啊這都證據啊。 王翊鈞:可是,現在你先聽我講,小何我跟你講,今天如果假設我從明天開始我就把他的大頭照,齁,跟那個啦,截圖證據全部列印,齁,叫年輕人的年輕人,他們都有帶年輕人,叫年輕人的年輕人去你的社區,印一百張每一戶都貼,看你以後要不要做人,爆料公社,爆料公社那裡貼,你要不要做人,你再不承認嘛,不能這樣子啦,大家十幾年的朋友,我可以搞得你身敗名裂嘛,甚至他媽幹你娘我叫年輕人他媽的修理你啦,傷害而已啦。 柯閔中:你就是委託這個王老闆? 王翊鈞:沒有啦,小黑小黑。 柯閔中:就是我覺得0K啦,他也是滿懂明事理的人,他是明事理的。 乙○○:對啊,我找個明事理的人對不對,吵得有理喔。 柯閔中:對對對。 乙○○:那就沒有道理… 柯閔中:我們都是啦,我們都是啦。 乙○○:我也可以接受啦。 柯閔中:對,那今天因為工程的事情衍生到這遭,我真的嚇一跳。 乙○○:我跟你講,沒有沒有沒有,這是我工程簽下幾個禮拜後出現的…那我問你不覺得很奇怪嗎?我問你不覺得很奇怪,你今天來…我是一個女人,我就覺得一個很大的問號,我找他那麼單純,就是為了這種事情,沒有別的事情,我要請那麼多人出來幫我喬…我把這個人當朋友,我爸當初叫我不要給他做,我覺得是朋友,叫我不要給他做,我要不要做人,不管我要給他做。中間讓我不舒服就算了,當著我男朋友面,第一次要抓狂,沒關係我男朋友不會生氣就算了…我這一巴掌沒下去不代表我可以算了,我是忍,忍在哪?因為我把他當朋友,出國那件事情當著我跟男朋友的面前這樣講話,我已經直接講了,他很不爽他說我沒有告訴他…我房子堅持要給他做,一個禮拜後發生這種事情讓我整個爆炸,在我房間…半夜耶… 丙○○:我後面找我朋友來,我們就現場看,你來含扣沒有關係啦,我松山大安都有人啦,我不怕你… 柯閔中:你們有理就站得住。 ⑵勘驗標的檔案名稱:告證2-恐嚇錄音(含打巴掌聲音)丙○○:我跟你吵工程你不給嘛。 王翊鈞:好,我們不要講工程了。 丙○○:對,現在這條丟臉的事情你他媽全部推到酒上面 乙○○:吵工程沒關係。 甲○○:我不是要推。 王翊鈞:所以你不承認?那不承認的話去告法院,檢察官會調你們倆的通聯,調出來,那你也不用做人了,我叫年輕人每天到你社區都貼,你都不用做人了,懂嗎?(小聲咚一聲)懂不懂?怎樣,不高興喔? ⑶勘驗標的檔案名稱:告證5錄音
乙○○:反正現在已經這樣了,這些人都是要錢的,我們很明顯的,我們出來就是一定要錢的,你就看要多少錢,我覺得喊一喊就算了。 甲○○:那一天的狀況,是我狀況外,然後我也是神智不清的狀況外,如果今天真的調查出來是我有問題的話,我相信這些紀錄去調一定都調的出來 乙○○:你說你有問題甚麼,測謊沒過,你現在要玩測謊嘛。 甲○○:不是玩測謊。 乙○○:你要走測謊OKAY啊 甲○○:因為這是一個問號 乙○○:一個問號沒關係啊那我們就走測謊嘛,你就是沒有,你要跟我承認,那你現在,好,不覺得就是要跟我道歉或是怎麼回事,你要經過測謊OKAY啊,那我們就測謊。 丙○○:今天吵裝潢你不給嘛,對不對,我跟你吵裝潢你不給,這條跟你要你也不要是不是,你不要什麼都裝做酒啦。 乙○○:然後抽啦,忘記啦。 丙○○:大家就算喝醉啦,我也不會這樣對人家啦,為什麼你會?你跟我解釋一下啦。 乙○○:你為什麼會對我這樣做真的不懂。 丙○○:不是你跟我們講過會酒後亂性,你就可以這樣對我馬子這樣子,你當她什麼,你當我什麼。 乙○○:當著我們倆的面然後說什麼夢到跟我打砲,我男朋友剛剛吐你,他超生氣的,我們倆就算了,簽約一個禮拜後發生這種事情就算了,我們裝潢搞成這樣子你現在跟我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