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90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克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佳錡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8,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
,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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