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1年度,17824號
TPEV,111,北簡,17824,2022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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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7824號
原 告 許嫺嫺

訴訟代理人 陳博建律師
康庭瑜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志超律師(即許
鄭温温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王志超律師(即
許鄭温温之遺產管理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減縮後為新台幣壹仟萬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壹拾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萬玖仟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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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