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1年度,16705號
TPEV,111,北簡,16705,20221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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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6705號
原 告 呈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治國


被 告 雅虎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慧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視同起訴,其未據 繳納裁判費完足,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裁定限原告 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210元,該項裁定已 於111年12月2日送達原告之送達代收人,並由其受僱人收受 ,此有送達證書1紙可稽,然迄今仍未補正,顯已逾期,有 本院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可按 ,揆諸上開規定,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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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雅虎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呈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